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

103學年度國民中學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

彰化縣政府國民中學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
一、彰化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獎勵彰化縣(以下簡稱本縣)國民
中學優秀學生,特訂定本設置要點。
二、凡連續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,現就讀於本縣國民中學學生均可申
請。但一年級新生及已享受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學金者,不得提
出申請。
三、申請本獎學金申請人一般學科成績平均及藝能學科成績須在八十五
分以上(等第為乙等以上),且綜合表現良好,素行無不良紀錄及
評語者。殘障學生奉准免修體育者不計。
前項一般學科成績中有其中一學科不及格者不得申請。
四、每名獲獎學生獎學金金額為新台幣五百元
本項獎學金名額產生視年度預算除以獎學金金額;各校核給獎學金
名額依在校學生數分配。
前項獎學金金額及獲獎學生名額之增減,得視申請人數及本府預算
編列情形酌予調整。
五、本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,其申請日期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
月三十日止或依本府公告時間辦理。
六、申請本獎學金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前學年上下學期成績單證明書 1
份,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。
七、各校受理學生申請本獎學金,應就檢附之文件予以初審,加註審核
意見,於申請期間內彙送本府指定彙整單位,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
予受理。
八、本獎學金由本府教育處依據年度編列預算額度,組織委員會審查核
發,並依會計程序報結。
九、凡經核定發放獎學金,有下列不法情形之一者,得停止核發,已領
取者應予追回繳庫:
(一)被學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。
(二)偽造、變造申請證件或申請文件不實者。
(三)申辦本獎學金之學期已申請其他獎學金並獲獎助者。
(四)其他依法或相關規定不得發給之情形者。

本校名額為五名。
請於11/28()前送註冊組。
依縣府1031124日雲端公告第10320622號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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